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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办法出台

来源:中国农业信息网     时间:2014-10-25

【农汇导读】湖北省出台《湖北省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办法》,办法规范了农村集体 “三资”的监管代理、民主管理、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行为处理,有力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

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、资产、资源(简称“三资”)关进了制度的笼子。昨悉,省财政厅、省农业厅、省民政厅联合制定《湖北省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办法》,于日前印发全省各地正式实施。

  办法规范了农村集体 “三资”的监管代理、民主管理、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行为处理,有力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,保证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科学使用、保值增值,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,促进农民收入增加,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。

  办法指出,农村集体“三资”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,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、平调、挪用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“三资”拥有占有、出售、收益、抵押、担保、退出、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。

  办法规定,在保证农村集体“三资”所有权、收益权、审批权、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,实行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监管代理制度。农村集体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。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“三资”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,实行票款同行,不得坐收坐支,公款私存。对涉农补贴款、民政优抚款、村干部报酬、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,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。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。

 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,这是湖北省在充分吸收各地好经验的基础上,所形成的一部全面性、系统性的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办法。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agri.gov.cn/V20/ZX/qgxxlb_1/qg/201410/t20141024_4114914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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